2021年5月13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修訂印發了《省農業農村廳 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農計發〔2021〕1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對《實施意見》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將原中央農資綜合補貼、原中央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原國家農作物良種補貼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2016年和2017年,原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每年制定文件,以農村承包土地確權(或農村土地二輪延包)面積等為基礎開展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2018年,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完成,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農業廳、省財政廳以農村承包土地確權面積為依據,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農計發〔2018〕15號)。2021年,根據國務院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政策精神,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鄂農計發〔2018〕15號文件進行了修改完善,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制定下發本《實施意見》。依據如下:
(一)政策有調整。原政策依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廢止。本《實施意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和《財政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補貼對象、補貼范圍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二)機構有變化。2018年10月以來,我省部分黨政機構職能進行了改革和調整,根據改革后各部門職能對承擔的工作職責進行了修改。部分具體工作職能分工有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文件明確規定的,按法律法規或文件進行了劃分。
(三)基層有建議。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工作中基層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予以吸收采納。
二、修訂依據
修改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力爭修改內容依法、合規。主要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三、修訂內容
(一)增加了補貼范圍。根據相關政策,將融通農業發展(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在鄂的耕地納入補貼范圍。
(二)修訂了不得享受補貼情況。對拋荒耕地不得享受補貼情況,修改為“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對拋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同時增加了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不得領取補貼的規定。
(三)調整了部門職責。將農業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農村綜改辦職責并入財政部門,具體職責分工根據各部門職能和相關文件進行了調整。
(四)規范了相關表述。按照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將“一本通”修改為“一卡通”。
(五)修改了公開程序。本《實施意見》中不再規定各級政府印制《致農民朋友的一封公開信》;對于分配到人(戶)的財政資金,各地均按預算公開的要求進行公開,本《實施意見》不再重復要求。
(六)刪除了責任追究內容。刪除了責任追究有關內容。
(七)對原實施意見終止執行。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原《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農計發〔2018〕15號)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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